02-13,新聞中心今日頭條新聞男子為占有去世前妻房產 讓女性朋友冒充辦財產公證最新消息報導,來書新聞網(http://www.laishu.com)新聞中心
夫妻離婚或者一方去世,在財產的歸屬上法律有著一定的規定,如果有人造假蒙騙過關,勢必會侵犯其他人的權益。近日,南京公證處在接待一起公證委托時,識破了一起造假企圖蒙騙公證獲得已故前妻房產。
當事男子離婚后,前妻去世,為了將前妻離婚后的個人房產變更成自己財產并出售,他竟然與去世的前妻“復婚”了,并且請女性朋友到美容店“易容”冒充成去世的前妻,雙雙到公證處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公證和售房委托書公證。被識破后,此人將被列入南京市公證系統“黑名單”。 通訊員 郁雁藍 揚子晚報記者 任國勇
當事人去公證處申請公證,公證員都會對當事人做問詢筆錄,事由必須合法,而且在問詢中,不符合常理的地方,公證員都會仔細詢問。
1月上旬的一天下午4點鐘,一男一女來到南京公證處受理室向公證員表示:“我們需要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公證和售房委托書公證。”并提供了兩人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房屋所有權證等材料。
李公證員在審查材料后,發現房屋所有權證上登記的產權人僅為女方一人,且登記時間早于結婚證登記時間,這種情形一般可以認定為房屋是女方個人的婚前財產。
當公證員問:房產是你們結婚前女方財產嗎?男子回答:不是她的個人婚前財產,我倆之前離過婚最近剛復婚,所以結婚證時間在房產登記日期之后。
為了判定上述房屋的產權歸屬,公證員便接著問兩人第一次結婚日期、離婚日期及離婚協議書中對上述房產歸屬約定情況。辦證當天兩人未攜帶離婚相關材料,對上述問題也記憶模糊,回答游移不定、前后矛盾,先是一口咬定房子是兩人第一次結婚后以女方名義購買的。如果是這樣,結婚后購買的房產,無論是登記在一人名下或兩人名下,均屬夫妻共同財產。但兩人離婚時根本沒簽離婚協議書。
公證員又問:?他們說,自愿協議離婚。公證員解釋:。前者一般會出具判決書或調解書;協議離婚則會在民政部門簽訂離婚協議,協議中一般會對子女撫養、財產歸屬等進行約定。
后來男子想了想說,房子是他們離婚后復婚前這段時間,女方以自己名義購買的。公證員說,如果這樣的話,該房產則是女方個人的婚前財產。由于缺少離婚相關材料,公證員便告知當事人材料齊全后再來申請辦理。
在此期間,公證員還詢問了當事人辦理兩項公證的目的和緣由,當事人回答是迫于家庭原因,男方母親非逼著他們辦理財產約定,約定這套房產歸男方個人所有,女方不享有任何權利。同時女方說,她即將出國工作,所以委托丈夫近日辦理出售上述房屋的相關事宜。
公證員問:“既然二位最近打算出售房子,為何還要辦理夫妻財產約定?這份約定僅在二位之間生效,對第三人沒有效力。房子如果都賣掉了,這份財產約定也沒意義了。”
男子回答:”我也知道沒意義,就是我媽媽逼著我們倆一定要辦這個約定,拿回家‘糊弄糊弄’她交差。”
李公證員告訴記者,如果按照他們第二次的說法,房子是離婚后復婚前,女方以自己的名義購買的,屬女方個人的婚前財產。這名女子被婆婆逼著來辦公證,要把自己的房子全部約定給丈夫,遇到這種事情大多數人都會心存芥蒂,但這位女子全程歡笑,非常配合。但女子告訴李公證員,她將去國外工作。李公證員看她年紀輕輕,便多聊到家里有無小孩。男子說,他們有一個孩子,剛會走路。公證員說,孩子這么小,媽媽就舍得出國啦?女子說,為自己的前程沒有辦法呀!
“當時我心想,這女子真異于常人,但若是自愿、真實的意思表示,公證處也會完全尊重他們的意思。”
第二天中午,這兩名當事人又來到南京公證處,接待他們的是尚公證員。這次兩人增加了離婚協議書。公證員核對完身份證照片和本人后,未發現異樣。但在辦理過程中,讓女子報一下出生年月時,女子卻頓了很久。問及房產證上房子地址及兩人的婚姻狀況時,她卻支支吾吾、面露難色,男子開啟“搶答模式”。公證員覺得不對,便讓男子先不回答,這時男子急了說:“你問這么多干嗎?我們不就辦個公證。”
公證員繼續發問,諸如孩子叫什么名字、今年多大,那女子全部答不出來。后來公證員說你根本就不是戚某某。這時,男子一把搶過所有證件材料奪門而逃,留下這名女子一人在受理室。
前妻已過世,她是他找來的“托”
這名女子見男子逃走也慌張了,一下子說出了實情。她說她確實不是戚某某,她是冒充的。逃走的男子是她的朋友,他求她幫忙冒充已故的前妻前來辦理賣房委托書公證。她們長得確實像,為跟身份證上照片一樣,這名女子特地去美容院在臉上相同的位置黏貼了一枚假肉痣,并當著公證員的面,撕下了這顆肉痣。該女子向公證員說:“戚某某已去世,名下留有一套房產,男子為得房產,想到辦個委托書自己去賣房,占據售房款。”公證員再問:“你們帶來的這本結婚證是真的嗎?”女子不愿再說,公證員最后對她批評教育后讓她離開了。
按公證員的推測,男子帶來的與戚某某復婚的結婚證應該是造假的,因戚某某亡故不可能再復婚。至于是造了,還是請“托”冒充亡故前妻騙取了民政部門登記?一時無從調查。
南京公證處李敏公證員告訴記者,不管有什么苦衷或是難言之隱,但以造假騙取公證書是違法的。而且他的前妻有父母及一名孩子,也就是說,一旦他造假取得了公證書并且成功出售了已故前妻的個人房產,所得款項據為己有,將會侵害了三位繼承人的利益,其行為也涉嫌詐騙。
《公證法》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公證機構不予辦理公證。《公證法》第四十四條也規定當事人以及其他個人或者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公證書的;(二)利用虛假公證書從事欺詐活動的;(三)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偽造、變造的公證書、公證機構印章的。
綜上行為實為詐騙,已觸犯法律。公證處一旦發現此類情況,將會立刻終止公證流程并報案,并將當事人的信息記錄在案,進入南京全市公證系統的“黑名單”,以后當事人再申請辦理各種公證都將非常困難。南京公證處提醒廣大市民,不要為了利益鋌而走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