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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鳳凰|男子為方便請人用叉車運鋼管 因鋼管散落被砸死

  • 2023-04-23 10:29:36

  • 02-13,新聞中心鳳凰|男子為方便請人用叉車運鋼管 因鋼管散落被砸死最新消息報導,來書新聞網(http://www.laishu.com)新聞中心

    據鳳凰網最新報導

    原標題:誰該為運貨人之死擔責

    三輪車車主孫某為浙江省寧波市某車業有限公司(以下稱“車業公司”)運輸鋼管,在運輸過程中,為取貨方便,他讓該公司叉車司機華某幫忙,因操作不當,鋼管掉落,將孫某砸死。

    因事故當事方未就賠償達成協議,孫某的妻子施某、。日前,。

    孫某是一位電瓶驅動三輪車車主,以替他人運輸貨物、收取運輸費為業。在工作中,孫某與五金廠素有貨物運輸業務往來,而五金廠與車業公司之間是多年的生意伙伴。

    今年8月6日,五金廠聯系孫某,讓他駕駛電瓶驅動三輪車到車業公司拉鋼管,孫某又聯系了勵某一同前去。上午8時許,孫某、勵某分別駕駛各自的三輪車將第一批鋼管從車業公司運至五金廠,兩人各得運輸費50元。

    上午9時10分許,孫某、勵某再次到車業公司準備搬運剩余的鋼管,卻沒想到,這一去,孫某便再也沒能回來。當時,為取貨方便,孫某要求車業公司叉車司機華某幫忙,把鋼管堆放處的一整捆鋼管從西首叉運到東首。孫某將鋼管套入繩索后,華某開叉車鏟起鋼管,勵某與孫某一人一頭扶住鋼管。當叉車把鋼管吊起一米多高時,繩索突然斷裂,鋼管散落壓到孫某身上,致孫某死亡。

    事發后第二天,孫某的妻子施某與車業公司及五金廠在慈溪市勝山鎮調解委員會(以下稱“勝山調委會”)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在五金廠拒絕簽字的情況下,施某與車業公司達成協議,確認:車業公司墊付70萬元,五金廠墊付30萬元(原告方自行解決),車業公司先支付50萬元,另外20萬元作為保證金暫存于勝山調委會,。事發后,五金廠給了原告方慰問金5萬元。

    因各方最終未達成賠償協議,2016年9月18日,,,扣除二被告已支付的55萬元,尚應賠償73萬余元。

    2016年9月12日,針對孫某死亡一事,慈溪市政府出具《寧波市某車業有限公司“8·6”特種設備一般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以下稱“調查報告”)。調查報告認為:華某在操作叉車提升鋼管過程中,由于只用一根繩索,單根繩索與鋼管接觸面較小,鋼管又較長,造成鋼管重心不穩,起升中鋼管南高北低,但華某未進行調整,繼續作業。同時,孫某、勵某進入叉車作業危險區域分別扶住鋼管南北兩端,華某未阻止兩人行為,最后因繩索強度不足致連接繩索斷裂,鋼管墜落傷人。事故直接原因系繩索強度不夠,間接原因包括:車業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全;車業公司負責人徐某未能依法履行職責;華某違章作業;孫某貿然進入叉車作業危險區域。事故性質為特種設備安全責任事故。事故責任認定為:車業公司負主要責任,徐某負領導責任,華某負有責任,孫某負有責任。

    在庭審中,五金廠答辯稱,第一,其與孫某之間不是雇傭關系,而是運輸合同關系。本案中,孫某提供運輸車輛,五金廠支付運輸費用,孫某提供的是運輸行為,并非勞務,獲取的報酬是運費,而非工資,因此雙方之間不存在隸屬關系,五金廠對孫某的死亡不承擔法律上的賠償責任。第二,根據調查報告,導致孫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吊鋼管的繩索斷裂,對此車業公司負主要責任,孫某負次要責任,五金廠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擔責。第三,原告的部分訴求不合理,應予以剔除,且孫某自身有過錯,應減輕賠償義務方的賠償責任。綜上,請求駁回原告方對五金廠的所有訴請。

    車業公司則答辯稱,本案賠償責任應當由五金廠承擔,理由為:第一,車業公司與五金廠系業務合作關系,孫某受五金廠雇傭前往車業公司處拉貨,孫某在裝貨時發生事故,屬于雇員在雇傭過程中受傷,應由五金廠承擔賠償責任;第二,車業公司與各外協單位均約定由外協單位負責裝貨,五金廠負裝貨加工的義務,車業公司沒有裝貨的義務,華某在孫某的要求下提供幫助,并非為車業公司工作,而是給五金廠提供勞務,華某在幫工時致人損害,應由五金廠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即使五金廠與孫某之間并非雇傭關系,而是承攬關系,孫某裝貨也屬于給五金廠提供勞務的幫工,在幫工過程中受到傷害,應由五金廠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孫某冒險進入叉車的危險區域,對事故發生也有過錯,應當承擔部分責任,且原告方計算的費用過高,超出了合法的范圍。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本案中,孫某系個體三輪車運貨人,孫某運貨的三輪車為其所有,他為五金廠運輸貨物亦以次數收取運費,故孫某與五金廠并非雇傭關系,而是運輸合同關系。依據調查報告的認定,本起事故為特種設備安全責任事故,車業公司應負主要責任,徐某負領導責任,華某負有責任,孫某負有責任。華某是車業公司員工,其在廠區內駕駛叉車,為外協單位裝運鋼管屬執行工作任務,故其造成他人損害應由車業公司承擔責任,孫某對其自身損害的發生亦有過錯,因未有證據證明五金廠在本起事故中有過錯,故五金廠無責任。

    綜上所述,本院酌定由車業公司承擔事故損失責任的80%,孫某自行承擔事故損失責任的20%。即車業公司賠償原告各項費用85萬余元;扣除已支付的50萬元,尚需賠償35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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