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你公司于2015年1月10日自上海市黃浦區北京東路668號科技京城西樓26A搬遷至上海市黃浦區北京東路668號科技京城西樓12H。直至2015年9月1日,你公司才初次向我局提交了此次營業場所變更事項的報告。
(二)你公司自2014年1月開始,在銷售產險產品時,未按規定使用客戶告知書。
(三)你公司2015年會計賬簿6月第0028號憑證記錄的代渠部報銷產說會事項(會議日期為2015年5月24日,會議地點為上海市普陀區膠州路951號上海普陀南華湘菜館,會議費用為4000元)及10月第0072號憑證記錄的客戶及代理人答謝會(會議日期為2015年10月20日,會議地點為上海市虹橋路888號,會議費用為32500元)未實際發生。上述錢款實際用于向上海保保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務費用,及向代理人支付激勵費用。
(四)2015年3月前,。2015年3月,你公司使用華康總公司賬號為6名代理人辦理了執業登記。2015年9月,你公司注銷了上述6名代理人的執業登記信息,并使用自身賬號為公司324名在職代理人辦理了執業登記。截至現場檢查時,你公司仍有5名在職代理人未能完成執業登記。
你公司變更營業場所未按規定報告的行為,,責令你公司改正,給予警告并處4000元罰款。
你公司未按規定使用客戶告知書的行為,,責令你公司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罰款。
你公司通過編制虛假財務資料套取費用的行為,,責令你公司改正,處15萬元罰款。
你公司未能為銷售從業人員辦理執業登記的行為,,責令你公司改正,給予警告,并處罰款4000元。
我局已于2016年6月14日向你公司以直接送達的方式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提出了申辯意見。經審核,你公司在申辯意見中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法定的從輕、減輕行政處罰以及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我局對于你公司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款項劃至下述賬戶: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在六個月內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起訴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