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銀監會網站發布《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修訂征求意見稿)》(簡稱新《指引》),這也是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銀監發〔2011〕31號)(簡稱“31號文”)進行的全面修訂。新《指引》根據表外業務特征和法律關系,將表外業務分為擔保承諾類、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其他類等。
據了解,新《指引》是在系統梳理已有制度規則的基礎上,為進一步加強表外業務的全面風險管理進行的統領性、綜合性規范。此前,31號文僅對表外業務分為擔保類、部分承諾類兩種類型業務。新《指引》則增為擔保承諾類、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其他類等。
,新《指引》主要的變化就是表外業務比以往范圍更廣了,從原來比較簡單、初級的表外業務,向更復雜、更廣泛的表外業務發展,這也是銀行轉型的必然結果。
“由于銀行表外業務內容繁多,風險各異。且近年來迅速膨脹的表外業務風險可能沒有被納入銀行統一的風險框架中去管理。新《指引》要求部分表外業務也按照和表內業務相同的規則來計提資本和風險準備金。,,。”曾剛說道。
銀監會稱,新《指引》擴展了表外業務定義范圍,增加了新興表外業務類型,構建了全面、統一的表外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體系,理順了各類表外業務的風險本質、法律關系和對應管理要求,有利于引導商業銀行規范發展表外業務,有效防范金融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