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鳳凰網最新報導
今后,深圳的輔警或將擁有一定的執法權限,比如,在一名警察的帶領下,輔警可實施對犯罪嫌疑人的抓捕。備受各界關注的《深圳經濟特區警務輔助人員條例(草案)》今天在本報(深圳特區報)全文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條例草案為輔警執法作出變通性授權規定,將目前必須要由兩名警察執行的部分權限變通為一名警察帶領一名輔警即可執職。
作為一個實際管理人口接近2000萬人的超大型城市,由于人口結構嚴重倒掛,我市(深圳市)警力嚴重不足。在正式警察編制難以大幅增加的情況下,我市公安系統組建了多支輔警隊伍,人數達3.8萬人,相當于在編警察人數的兩倍之多。
然而,由于輔警身份性質、職責權限等缺乏明確的規定,實際中聘用、管理等制度不夠規范,加上薪酬普遍偏低,導致人員流失率高,隊伍不穩定。此次立法,結合我市實際,從輔警的身份性質、職責權限、招聘條件、管理制度等方面進行了一系列創新。
條例草案明確了輔警為“由公安機關統一管理和使用,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工作人員”。,將輔警的身份定位為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一來輔警同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一樣,在經法定授權并取得執法證件后即可依法參與執法;二來可以強化公安機關的責任,對于輔警履職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公安機關也應當承擔。
此次立法最大的突破在于,賦予輔警一定的執法權限。其中,有八類警務工作輔警可以獨立完成,具體包括制止違法犯罪活動、處理群眾求助、治安巡邏、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疏導交通、勸阻交通違法行為等。
據介紹,這些活動中,有的屬于一般的警務勤務工作,并不涉及執法活動,授權由輔警獨立執行是可行的;有的活動如治安巡邏、疏導交通、勸阻交通違法行為等,雖然在某種程度上涉及行政執法,但輔警的參與僅是執法中的一環,輔警并不獨立作出行政處罰。
根據條例草案,在一名人民警察的帶領下,輔警可以從事“110警情現場處警”、“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進行當場盤問、檢查,繼續盤問”、“抓捕、押解違法犯罪嫌疑人”、“對行政案件進行調查取證”等八項活動。
此前,,這項規定曾引發巨大爭議。因為根據《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需要有“兩名以上人民警察參與執法”。
,仍然維持了此規定。理由有二:第一,根據有關規定,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經依法授權并取得執法證件后,可以成為合法的執法主體,輔警作為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可以根據法規授權從事相應的執法活動。第二,《人民警察法》等相關法規出臺時還沒有“輔警”的概念,“兩名以上人民警察參與執法”規定突出強調的是不能由一名工作人員單獨進行執法。隨著社會治安形勢的日益復雜嚴峻,輔警作為警察的重要補充力量,規定輔警可以參與又要求至少有一名警察帶領,實際上就是至少有包括一名警察在內的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執法,這是在遵守上位法與結合現實情況基礎上作出的適當變通。
對于輔警的入職門檻,此次立法作了比較嚴格的規定,如要求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年滿20周歲、重點招聘警察類或政法類院校畢業生等。
作出這樣的規定,一是考慮到《條例》賦予輔警一定的執法權限,必須嚴把入口關;二是通過加強和規范輔警招錄工作,盡量消除社會輿論對輔警的疑慮。按此規定執行,此前公安機關所聘用的輔助人員不能無條件地直接轉換為輔警。
在輔警的權利和保障方面,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輔警在工作期間,可以配備警棍和安全防護裝備,駕駛汽車、摩托車、電瓶車和電動自行車等警用交通工具。
同時,我市還將建立輔警的薪酬保障制度和晉升制度,層級從高到低依次設置從一級輔警至六級輔警。 ?